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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与被告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居民,住(略)。

被告向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向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略)。

原告杨某与被告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某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曾美竹、侯春娥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向某甲娟担任法庭记录,于2011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向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9月30日结婚,现已有两个男孩,大的已经10岁,小的也已经5岁。婚前因了解不深婚姻基础不好,结婚后经常争吵不和,为了一些小事纠纷。被告脾气粗暴,动不动就用最让人伤心的语言来伤人,甚至还用来骂我的父母,特别是经常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早在2002年正月的一天,当时我们非常困难,我在家辛辛苦苦养猪有了几千块钱把帐还后只剩下300元钱了他却要拿去打牌,我不给他,他竟然把小孩落到冬水田某且还把我毒打了顿。后来我们去海南打工,有一天也是为了打牌我讲了他仅仅只是将牌丢了他却更对我大打出手,打得我鼻青眼肿,半个月都未消肿。更为严重的是他对我使用的暴力有时还不计后果到了想致我于死地的地步。在海口市的一天,我们因事有点争吵他竟然把我拖到大桥下边用力拧着我的脖子欲致我于死地,还是来了人才把我救下。象这样拧脖子的情况还发生过多次,我真担心不与他解除婚姻关系总有一天会死在他的手里。目前我们之间已分居半年而且也不可能再在一起,已经是走投无路。由于我们有两个小孩,我也已经响应号召作了结扎手术,虽然比较困难但我还是愿意抚养一个小孩,因此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且裁判一个小孩给我。

原告就其诉讼主张,向某甲院提交如下证据:

1、结婚证1本,证明原、被告于2000年9月30日登记结婚的事实。

2、杨某受伤的照片2张,证明2005年3月26日,因被告打牌的事,原、被告发生打架,被告将原告打伤的事实。

被告向某甲辩称: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我不同意离婚。

被告向某甲未向某甲庭提交任何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1,被告方无异议,应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提交的物证照片2张,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不予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1999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9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向某甲琪。2005年原、被告一同在海南昌茂山打工,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原告离开被告,经家人及朋友劝解,原、被告夫妻已和好。X年X月X日生育次子,取名向某甲。2010年10月,原、被告夫妻回溆浦发展,2010年11月,被告父亲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原、被告一起侍侯,后因家庭矛盾,原告带次子到海南打工,2011年2月底,被告到海南找到原告,双方一起回来,在原告娘家双方再次发生打架,原、被告开始分居。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x英寸彩电1台、打米机1台、洗衣机1台,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向某甲结婚十余年,且已生育两个小孩,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认为还能共同生活,要求维持现时的婚姻家庭,表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产生的矛盾纠纷,理应相互冷静的对待,互相谅解,妥善处理,原告亦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杨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甲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某梅

人民陪审员侯春娥

人民陪审员曾美竹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向某甲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某甲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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