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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某诉被告黄某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雷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略),住(略)。

被告黄某,男,1986年出生,汉族,(略),住(略)。

原告雷某诉被告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江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2年6月4日,原告雷某以被告黄某恶意逃避债务,无法找到其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之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雷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江山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常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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