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个人信息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月12日被羁押,同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2010年7月9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嘉禾县看守所。
被告人雷××(个人信息略)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禾县看守所。
辩护人胡某甲,湖南嘉明(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雷××(个人信息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2010年7月27日经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嘉禾县看守所。
被告人雷××(个人信息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嘉禾县看守所。
辩护人雷某某,湖南嘉明(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雷××(个人信息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同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嘉禾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系被告人雷某忠之亲友。
被告人雷××(个人信息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1997年10月7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禾县看守所。
被告人雷××(个人信息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同年8月2日经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某乙,系被告人雷某清之亲友。
被告人雷××(个人信息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雷××、雷××、雷××、雷××、雷××、雷××、雷××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被告人雷××及其辩护人胡某甲、被告人雷××、被告人雷××及其辩护人雷某某、被告人雷××及其辩护人李某某、被告人雷××、被告人雷××及其辩护人胡某乙、被告人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雷××伙同雷××、雷××、雷××、雷××(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本村村民雷××家、雷××金家开办赌场。赌场利用“牌九”的方式招揽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赌场每天10时许开始经营,14时许歇业吃中饭,饭后又开始经营至晚21时许,每天参赌人员达一、二十人,赌场由股东轮流坐庄,每天可抽取“水钱”4000元至5000元不等。由被告人雷××管账和钱,并将每天抽头的钱扣除赌场的开支后平分给所有股东。
2009年11月至12月初,被告人雷××、雷××、雷××伙同雷××、雷××、雷××(均另案处理)等人见开办赌场有利可图,便先后在本村村民雷××家、雷××家开办赌场。赌场的赌博、抽头方式及经营时间均与雷××等人所办赌场相同。赌场每天有数十人参赌,由赌场股东雇佣的曾××负责发牌和抽头,每天抽取“水钱”3000元至4000元不等,先后由雷××、李××(另案处理)、雷××管账和钱,并将每天抽头的钱扣除赌场的开支后平分给所有股东。
为逃避打击,2009年12月初,两个赌场合并为一个赌场。合并后的赌场设在雷××家开办一天后转移至雷××家开设。赌场股东有被告人雷××、雷××、雷××、雷××、雷××及雷××、雷××等人。赌场的赌博、抽头方式及经营时间均与合并前的赌场相同。赌场每天有二、三十人参赌,由赌场股东雇佣曾××负责发牌和抽头,并雇佣雷××、雷××等人负责在村口望风。赌场每天抽取“水钱”7000元至x元不等,由被告人雷××管钱和账,并将每天抽头的钱扣除赌场的开支后平分给所有股东。2010年1月7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核实,赌场共营业30余天。
指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8被告人以及同案人雷××、雷××、雷××的供述、证人雷××、雷××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照片、视听资料、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八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雷××在法庭上辩称,其参与开设赌场只有17天左右,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雷××在法庭上辩称,其系在2009年10月份加入赌场作为股东的,共分红利8至9千元。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雷××参与赌场经营的天数无法确定,公诉机关指控参与赌场经营的天数证据不充分。
被告人雷××在法庭上辩称,其只参与赌场经营十天就退出来了,自己主动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能积极退赃,请求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无异议,但公诉机关认定经营赌场的天数证据不充分;被告人雷××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雷××在法庭上辩称,其只参与赌场经营一天,分了700元。
被告人雷××在法庭上辩称,其只参与赌场经营15天左右,分了5千元至6千元左右。
被告人雷××在法庭上辩称,其系在两个赌场合并后才参与的,总共参与经营赌场15天,分红利5千余元。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雷××只参与赌场经营10多天,且每天就是一场;雷××认罪态度好并愿接受财产刑处罚,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雷××从轻处罚。
被告人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雷××不是赌场的股东,也没有参与分红利,只负责赌场的望风,所起的作用较小,请求对被告人雷××从轻处罚。
被告人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至12月初,被告人雷××伙同雷××、雷××、雷××、雷××(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本村村民雷××家、雷××家开办赌场。赌场利用“牌九”的方式招揽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赌场每天10时许开始经营,14时许歇业吃中饭,饭后又开始经营至晚21时许,每天参赌人员达一、二十人,赌场由股东轮流坐庄,每天可抽取“水钱”4000元至5000元不等。由被告人雷××管账和钱,并将每天抽头的钱扣除赌场的开支后平分给所有股东。
2009年11至12月初,被告人雷××、雷××、雷××伙同雷××、雷××、雷××(均另案处理)等人见开办赌场有利可图,便先后在本村村民雷××家、雷××家开办赌场。赌场的赌博、抽头方式及经营时间均与雷××等人所办赌场相同。赌场每天有数十人参赌,由赌场股东雇佣的曾××负责发牌和抽头,每天抽取“水钱”3000元至4000元不等,先后由雷××、李××(另案处理)、雷××管账和钱,并将每天抽头的钱扣除赌场的开支后平分给所有股东。
为逃避打击,2009年12月初,两个赌场合并为一个赌场。合并后的赌场设在雷××家开办一天后转移至雷××家开设。赌场股东有被告人雷××、雷××、雷××、雷××、雷××及雷××、雷××等人。赌场的赌博、抽头方式及经营时间均与合并前的赌场相同。赌场每天有二、三十人参赌,由赌场股东雇佣曾××负责发牌和抽头,并雇佣雷××、雷××等人负责在村口望风。赌场每天抽取“水钱”7000元至x元不等,由被告人雷××管钱和账,并将每天抽头的钱扣除赌场的开支后平分给所有股东。2010年1月7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本院核实,在上述开设赌场的过程中,被告人雷××、雷××、雷××、雷××参与经营赌场20多天(20多场次),被告人雷××、雷××参与赌场经营10多场次,被告人雷××、雷××则负责为赌场望风。
另查明,2010年1月12日1时许,被告人雷××、雷××、雷××、雷××、雷××在资兴市被资兴市公安局阳安路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雷××的供述证明,2009年11月左右,其与本村的雷××等人在本村的雷××家开了个赌场。赌场是以每月800元的价格租起雷××家的房子,赌场的股东人员轮流坐庄,由雷××管钱。所抽取的“水钱”其每天能分到400—500元。后来,雷××等人也开了个赌场,这样便有2个赌场。之后,怕影响不好,便于2009年12月份合并成一个赌场。合并后的赌场一起开了10天左右,便有些人退出去了。其与雷××等人则继续在开,一直到2010年1月7日被查获为止。赌场每天可抽取“水钱”1万余元,其本人每天可分到800—900元,先后共分“水钱”4万多元。
2、被告人雷××的供述证明,其于2009年11月份与本村的雷××、雷××、雷××等人在雷××家开设了一个赌场。赌场的房子是租用的,另花400元买了一张桌台,准备了赌具“板九”,还请了一个叫曾××的男子到赌场发牌、抽“水钱”。赌场开了半个月左右,每天能抽水钱3千元至4千元,每人每天平均能分600元左右。后来我们和雷××、雷××等人的赌场合并一起在雷××家开设赌场达10多天,前后相加开了25天左右,每天能抽取1万元左右的“水钱”。
3、被告人雷××的供述证明,2009年11月以来,其在本村雷××家与雷××、雷××、雷××等人开赌场,搞了6天后便把场子搬到雷××与另外一个场子合并一起搞。合并后的赌场大概开了半个月左右。股东有雷××、雷××、雷××、雷××、雷××、雷××等人。所抽取的“水钱”由雷××负责管理的,每天除开支外,由所有的股东平分,由雷某平分钱,合并前的6天,每天每人能分500元—600元,合并后的15天每天每人能分800元—900元。
4、被告人雷××的供述证明,2009年11月份,其与雷××、雷××等人在雷××家开设了一个赌场,用“板九”和本地村民赌博,直到2010年1月7日被公安机关发现止。
5、被告人雷××的供述证明,2009年11月左右,肖家镇X村的两个赌场合并后,其也参与了合并后的赌场经营15天左右。其是赌场的股东之一。其余的股东有雷××、雷××、雷××等人。另外,赌场还请了几个人看场子和望风,还请了一个叫曾××的负责发牌。赌场每天的收入大概有七千至八千元左右。赌场所抽取的“水钱”由雷××管理和分发,帐本每天分钱后便销毁。
6、被告人雷××的供述证明,肖家镇X村的赌场是雷××、雷××等人开的,由雷××在赌场负责抽“水钱”渔利。其本人只在该赌场经营过几天。赌场开在雷××家,一般有几十人参与赌博。
7、被告人雷××的供述证明,2009年同村村民雷××、雷××等人在本村开了个赌场。有一天雷××叫其到他们赌场负责望风,如看到公安的或是乡政府的人来了,就叫其负责通知雷××。雷××他们给其的工资每天为100元。前后共给他们望风25天左右,工资为3000元左右。
8、被告人雷××的供述证明,2009年11月26日,新坠村雷××叫其帮他们赌场望风,共看了8天,工资为800元。另外还证实,赌场每天参赌的人员有30—40人不等。
9、同案人雷××的供述证明,2009年的10月、11月,其所在村先后开了共两个赌场,一个赌场的股东有雷××、雷××等人,另一个赌场的股东有雷××、雷××等人,其本人参与了雷××这个赌场的经营。这个赌场在其家开了几天后,雷××跟我们说:“开两个赌场影响不好,要求两个赌场合起来经营”。合并后的赌场有股东雷××、雷××、雷××、雷××、雷××、雷××等人,合并后的赌场雷××等人未继续参股了。赌场参赌的人员可多可少,多的时候有30多人参赌,合并后的赌场除了开支每天有7000元至8000元的收入,由雷××管钱。
10、同案人雷××的供述证明,2009年其参与了肖家镇X村合算后的赌场,并与其他股东雷××、雷××等人一起经营赌场,其本人参与经营有7天就退出了。赌场参赌的人员,多的时候有20—30人,每天能抽取“水钱”几千元到一万多元不等。
11、同案人雷××的供述证明,2009年10月,其与同村的雷××、雷××等人在其村雷××家开了个赌场。赌场经营10多天后,肖家镇X村雷××也加入了赌场;然后又经营了10多天。之后,雷××、雷××等人先后在雷××、雷××家也开了个赌场。因其觉得村里两个赌场影响不好,于是与另一个赌场的雷××商量将两个赌场合并一个赌场。经双方股东同意后,便合在一起在雷××家搞,直至2010年1月份被查获。赌场一般是吃了早饭后开始搞,到中午饭时停一下,吃了中饭后又搞,一直搞到晚上没有人玩后收工清算。赌场每天的参赌人员共有二十至三十多人不等,每天可抽“水钱”七、八千元至一万元不等,每位股东平均每天可分五、六百元至上千元不等。其本人前后共分营利三万元左右。在雷××家开设赌场的人员(股东)有其本人和雷××、雷××、雷××、雷××、雷××、雷××、雷××、雷××、雷××、雷××等人。在雷××、雷××家开设赌场时的人员有雷××、雷××、雷××、雷××、雷××、雷××、雷××、雷××、雷××、雷××等人。
12、证人雷××的证言证明,2009年10月,新坠村开了两个赌场。其中一个赌场是由雷××、雷××等人搞的。到10月底的时候雷××家的赌场因闹矛盾,所以两个赌场合到一起到雷某元家去开了。合并后的赌场股东有雷××、雷××、雷××等人。他们这些人轮流做庄,并抽取“水钱”。
13、证人雷××、雷××、周××的证言与证人雷××的证言相吻合。
14、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15、视听资料来源说明、视频载频照片证明,赌场聚赌以及相关人员参赌的具体情况。
16、被告人雷××、雷××的辨认笔录证明,雷××系同案犯之一。
17、被告人雷××、雷××的辨认笔录证明,雷××系同案人之一。
18、被告人雷××、雷××的辨认笔录证明,雷××系同案人之一,合并后的赌场系开在他家的。
19、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雷××、雷××、雷××、雷××、雷××被资兴市公安民警抓获的情况;被告人雷××被嘉禾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的情况。
20、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东中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雷××于1997年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事实。
21、在逃人员信息表证明,该案的同案人在逃的情况。
22、缴款书证明,被告人雷××、雷××、雷××、雷××、雷××被嘉禾县人民检察院追赃共计x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雷××、雷××、雷××、雷××、雷××、雷××、雷××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吸引多人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八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雷××、雷××、雷××、雷××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雷××、雷××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雷××、雷××起辅助作用,也属从犯。被告人雷××、雷××、雷××、雷××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累计达二十余场次,属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雷××、雷××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累计达十余场次,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幅度量刑。被告人雷××、雷××、雷××、雷××、雷××、雷××、雷××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雷××、雷××、雷××、雷××、雷××、雷××均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雷××、雷××、雷××、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雷××、雷××、雷××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雷××、雷××、雷××、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雷××、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雷××、雷××、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雷××、雷××、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对被告人雷××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雷××于2010年1月12日被羁押,同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至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已羁押5个月28日。即自2010年10月12日起至2013年10月13日止);
二、被告人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8日起至2010年11月7日止);
七、被告人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黄某龙
审判员邓林森
审判员李某生
二0一0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