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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刘某甲与被申诉人陈某、吕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原一审原告):刘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市××××厂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诉人(原一审被告):陈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良,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吕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诉人刘某甲因与被申诉人陈某、吕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5日作出的(2008)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撤销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2008)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院经审查后决定对本案立案复查,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现已复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申诉人刘某甲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何剑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汪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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