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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防市法执议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X路X号。

申请执行人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广西第一工业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北海公司。

申请复议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不服港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港执字第17-X号、(2010)港执字第17-X号及(2010)港执字第17-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广西第一工业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出资设立广西第一安装工程公司北海分公司。1989年广西第一安装工程公司北海分公司,变更为广西第一工业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北海分公司。1992年广西第一工业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北海分公司经主管部门同意向工商部门申请免去“分”字,更名为广西第一工业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北海公司。广西第一工业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北海公司在几次名称变更中只是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并未对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组织清算组,也没有注册设立新的公司,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不能改变两公司之间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且每次更名都经广西第一工业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的批准。因此,广西第一工业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北海公司作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追加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正确,裁定驳回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提出异议。

申请复议人称,广西第一工业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北海公司从成立起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也作出认定,所欠的债务应由其承担。

本院查明,广西第一工业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出资设立广西第一安装工程公司北海分公司。1989年,广西第一安装工程公司北海分公司变更为广西第一工业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北海分公司。1992年,广西第一工业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北海分公司经主管部门同意向工商部门申请免去“分”字,更名为广西第一工业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北海公司。广西第一工业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在工商登记申请审批意见认可广西第一工业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北海公司属其司属下企业。1995年广西第一工业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变更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变更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广西第一工业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北海分公司变更为广西第一工业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北海公司都没有组织过清算组对分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仅在工商部门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手续。但广西第一工业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北海公司从成立起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9年因该公司不参加年检,被北海市工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广西第一工业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北海公司从成立起到公司被吊销均领取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工商部门给其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形式的要件来看,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如申请执行人主张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应通过诉讼解决。港口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未经审理就直接认定广西第一工业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北海公司是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追加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剥夺了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的抗辩权,在广西第一工业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北海公司的法律地位未经实体审理确认就直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并扣划其存款及驳回其提出的执行异议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港口区人民法院(2010)港执字第17-X号、(2010)港执字第17-X号及(2010)港执字第17-X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何国斌

执行员陈芳

执行员王盘明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x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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