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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漯河市益兴植物蛋白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

委托代理人丁永建,河南省名人(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益兴植物蛋白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月亭,漯河市X街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益兴植物蛋白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0)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丁永建、被上诉人漯河市益生植物蛋白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月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查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0)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孙艳芬

审判员赵庆祥

审判员张素丽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胡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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