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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魏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47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魏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09)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被上诉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09)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不予收取。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赵庆祥

审判员张素丽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胡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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