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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丁某:

你为攸县人民法院审理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你犯玩忽职守罪一案,对本院(2009)株中法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不服,以你没有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也没有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你有利证据没有采用;你虽存在过失行为,但该行为与丁某垅村大面积滥伐林木没有因果关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株中法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认定你犯玩忽职守罪是错误的,请求依法再审本案并宣告你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一是你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二是你若构成玩忽职守,你的行为是否给集体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关于第一个问题,本院认为,你身为攸县X镇林业管理站的站长,理应恪尽职守,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然而,你在监管丁某垅村老头岭林木采伐的过程中,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同时你为了林业管理站的局部利益,迟迟不将已办好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交给丁某垅村,亦不将已批准采伐林木的数量告知丁某垅村;当你发现砍伐的林木数量远远超过批准的数量时,对滥伐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加以制止,直到采伐人员因气温太高而自动停止采伐,造成丁某垅村老头岭山上的林木被滥伐200多立方米的严重后果。因此,你的行为特征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关于第二个问题,本院认为,由于你玩忽职守的行为,造成丁某垅村老头岭山上的林木被大面积滥伐224.2立方米,并导致丁某垅村X村民到相关部门集体上访,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你玩忽职守的行为致使集体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本案中,你的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你申诉提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并无不当,你提出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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