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身份证号码:略),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三江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乙,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王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大兴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宝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方某某、被告人保大兴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殷某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王某诉称:2011年11月10日10时30分,在大兴区X村原告车辆驾驶员王某娇驾驶京x宝莱与崔在红驾驶京x捷达拐弯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并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5518报案,后经保险公司事故登记拍照定损。但是,被告人保大兴公司以各种理由拖了十几天也未解决。故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人保大兴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垫付本车辆修理费6190元,第三者车辆修理费8150元,共计1434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人保大兴公司承担。

被告人保大兴公司辩称:被告人保大兴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定损,金额为本车3425元,三者车3215元。上传到市公司的核损部后发现俩车的痕迹不符,后进入调查公司,在进入调查公司期间原告起诉了,所以对原告的诉讼金额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于2011年2月26日与被告人保大兴公司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为自己所有的京x小客车上了保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同日原告王某与被告人保大兴公司又为该车签订了直通车机动保险单。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机动车损失保险122100元,不计免赔率(M)覆盖B/A。保险期间自2011年10月27日起至2012年10月26日止,在保险期间内,王某娇驾驶原告王某所有的京x小客车,于2011年11月10日10时40分在大兴区X村X路口处,与崔在红驾驶的京x小客车相撞。经大兴分局交警大队快速处理,认定王某娇付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崔在红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某及时报案,通知被告人保大兴公司到场核实,并向被告人保大兴公司提出了理赔事项。保险公司经核查后进行了定损,对本车定损金额为3425元,第三者车为3215元。后原告王某车辆送至三友汽车修理部进行修理,花费修理费6190元,第三者车辆送至北京市恒源行汽车维修站进行修理,花费修理费8150元,两车修理费共计14340元,原告王某将上述费用交付后向被告申请理赔,但至今未得到答复。

上述事实有交强险保险单、商业险保险单、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修理费发票二张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人保大兴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单、机动车商业险保险单,系双方某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原告王某所有的车俩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合理部分被告人保大兴公司理应进行理赔,故原告王某的车辆损失6190元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2000元,剩余4190应在机动车损失保险中赔付。原告王某所支付第三者车辆维修费8150元,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进行赔付。被告人保大兴公司抗辩,上述事故车辆经过市公司核损部核损,发现两车的痕迹不符,已进入调查公司,故对原告王某所诉金额不予认可的意见,因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垫付的本车修理费六千一百九十元、第三者车辆修理费八千一百五十元,两项共计一万四千三百四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十九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某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任宝忠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赵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