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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女,X年X月X日生。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闫××,女,X年X月X日生。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表人:闫××,系原告刘某×之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表人:闫××,系原告刘某某之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常××,河南省平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2月1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武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某×、王×、闫××,原告刘某×、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闫××,及其委托代理人常××、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12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无牌照拼装两轮摩托车,沿平顶山市X路自西向东行驶,当行至西平郏路口东200米处时,将同向行驶骑自行车的刘某×撞倒,后被告人王某拨打120急救电话,二人同时被拉到医院,被告人王某到医院后逃跑,被害人刘某×于2011年1月15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平公(交)重认字[2011]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2011年1月19日王某得知公安机关已掌握情况后,由其父代其到公安机关投案,后于2011年2月16日到案。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某×、闫××、刘某×、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2011年1月12日22时,被告人王某驾驶无牌拼装两轮摩托车在西平郏路口东200米处,将被害人刘某×撞伤,当即被120送往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11年1月15日死亡,平顶山市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依照民事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被告人赔偿五原告人各项损失x元。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无异议。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部分辩称,无经济来源,要求赔偿数额过高,无力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2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无牌照拼装两轮摩托车沿平顶山市X路自西向东行驶,当行至西平郏路口东200米处时,将同向行驶骑自行车的刘某×撞倒,后被告人王某拨打120急救电话,二人同时被拉到医院,被告人王某到医院后逃跑,被害人刘某×于2011年1月15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平公(交)重认字[2011]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2011年1月19日王某得知公安机关已掌握情况后,由其父代其到公安机关投案,后于2011年2月16日到案。

在审理中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刘某×住院四天,经抢救无效死亡,共支付治疗费6247.04元,2011年9月14日已支付6000元,下余247.04元。误工费1人,陪护费2人(按照河南省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523.73元计算)共计181.60元。被害人(死者)营养费及生活补助费每日按50元,住院4天,共计200元、交通费500元。上述住院各项费用共计1128.64元。丧葬费(按照2010年河南省在职职工平均工资x元计算)赔偿6个月,共计x.5元。死亡赔偿金(按照河南省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523.73元计算)5523.73×20年,共计x.6元。王×赡养费(按河南省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82.21元计算)3682.21×20年,共计x.20元。原告刘某×、刘某某的抚养费应由父母双方共同负担,故被告人王某应该赔偿百分之五十抚养费。被害人刘某×长女刘某×,现年4岁,抚养费应赔偿14年,(按照河南省2010年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3682.21元计算)3682.21×14年÷2共计x.47元。刘某×次女刘某某,现年2岁,抚养费应该赔偿16年,(按照河南省2010年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3682.21元计算)3682.21×16年÷2共计x.6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供述:2011年1月12日晚大约10点钟,我下班骑摩托车从十一矿往家走,走到建设路X路口东边没多远,前面车灯照住眼,我瞅见前面有个人影猛摆一下,我没躲及就撞上了,然后我打了120急救电话,后来120车来了,把我和那个人一起拉到医院。到医院后,大夫问我要钱,我没钱,说先给他看吧,我就自己跑回家找钱去了。我走后没有去过二院。我伤到额头了,缝了二十多针,鼻子骨折了。昨天你们给我打电话,我说不是王某想着能瞒过去就瞒过去。我骑的摩托车是黑色本田100。我车上是嘉陵车的机器,原车机器坏了,买不下来就弄了个嘉陵车的发动机装上了。我车上原来有牌照,后来断了。原车上牌照是豫x,我买的旧车,早都审不上了。我有驾驶证是B证。我当时从二院跑出来是因为我没钱,怕赔人家,也不知道咋办了。出事前一天晚上,我没有骑着摩托车和一辆自行车轻微碰撞,因为1月11日我不上班、矿上有记录。

2、证人刘某×证言:我儿子刘某×于2011年1月12日晚被一辆摩托车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是1月12日晚大约10点多一点出门的,他是骑自行车出去的,他在亿嘉公司当保安。他在那上夜班。我们知道这事是当天晚上10:40左右,一个人用我儿子的电话号打到我家,我女儿刘某霞接住,对方说出车祸了,在第二人民医院。

3、证人李×(市急救中心工作人员)于2011年1月19日在市120急救中心的证言:1月12日晚大约10点钟,我和司机、护士一起到西平郏路口接诊一起交通事故,当时两个人受伤,一个骑摩托,一个骑自行车,警察已经在现场,我们就把伤员拉到二院了,在车上我给骑摩托车的人头部进行简单包扎。

4、抓获经过:2011年1月19日王某得知公安机关已掌握情况后,由其父代其到公安机关投案,后于2011年2月16日到案。

5、鉴定结论:平公(交)重认字[2011]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6、勘验笔录:平顶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被害人刘某×的死亡通知书、尸体检验报告、尸检照片。

7、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向本院提供住院报销凭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王某系投案自首,并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但原告诉讼请求中过高和有悖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2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王×、闫××、刘某×、刘某某、因被害人住院支付的各项费用1128.64元、丧葬费x.5元及死亡赔偿金x.60元,以上共计x.20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支付完毕)

三、被告人王某赔偿刘某×(被害人)之母王×赡养费x.20元,被告人王某赔偿刘某×(被害人)之长女刘某×抚养费x.47元,赔偿刘某×(被害人)之次女刘某某抚养费x.68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支付完毕)

四、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毅

审判员来群岭

审判员姬富有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吴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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