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彭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2011)慈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某应履行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但被执行人杨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本案在诉讼中,本院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2011)慈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杨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略))的存款9.2万元予以划拨至慈利县人民法院,该账户予以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彭某见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