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28岁。
被告王某,男,26岁。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贾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但已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无家庭责任感,不关心家庭生活,也未给过家里生活费,双方为此经常吵架,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不给付抚养费。
被告王某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女由被告负责抚养,原告不给付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于2004年自由恋爱,2009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王某,现年3岁。婚生女王某从满月后即与原告张某及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至今,现被告王某在海南省海口市打工。原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问题发生争执,夫妻感情受到了影响。
另查明:夫妻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原告的当庭陈述记录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虽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但在夫妻生活中双方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张某起诉要求离婚,被告王某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婚生女王某长期跟随原告张某及其父母居住生活,而被告王某现并不在重庆市X区居住生活,故婚生女王某由原告张某负责抚养,较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同时原告张某不要求被告王某给付王某的抚养费,本院对此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张某与王某离婚。
二、婚生女王某由张某负责抚养,王某不给付抚养费。
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贾宇
二O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陈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