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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资民一初字第210号原告徐XX、张某与被告黄XX及第三人徐A参加诉讼的共有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徐XX,女。

原告张某,女。

被告黄XX,女。

第三人徐A,女。

法定代理人黄XX,女。系第三人徐A的母亲。

本院于2012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XX、张某与被告黄XX及第三人徐A参加诉讼的共有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宋平安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丽娟、人民陪审员袁春美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XX、张某诉称,2011年11月29日,原、被告及第三人的亲属徐BB在资兴市X镇中田某矿采煤时不幸工亡。之后,资兴市X镇中田某矿按工亡的赔偿标准一次性赔偿了原、被告及第三人的赔偿款共计82万元。该82万元赔偿款由被告黄XX一人掌控。被告黄XX除了花去徐BB的丧葬费2万元、偿还徐BB生前债务5万元、给付原告张某赡养费8万元外,剩余款项都由被告黄XX独自占有。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黄XX对剩余款项进行分割,但均遭被告黄XX拒绝,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黄XX分别向原告徐XX、张某给付共有财产分割款164853元、127387元,依法维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黄XX辩称,被告黄XX在领到资兴市X镇中田某矿支付的赔偿款82万元后,已支付徐BB丧葬费2万元、偿还徐BB生前债务5万元、用于家庭房屋装修及购买家电花费9万元、给付原告徐XX3万元、给付原告张某8万元,还剩余55万元,该55万元应归被告黄XX和第三人徐A共同所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徐BB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妻子黄XX、母亲张某、长女徐XX、小女徐A。张某生有二子,长子徐BB、小儿子徐玉生。2011年11月29日,徐BB在资兴市X镇中田某矿采煤时不幸工亡。2011年11月30日,徐BB的亲属与资兴市X镇中田某矿达成并签订赔偿协议,由煤矿一次性给付徐BB的亲属赔偿款82万元,含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某、精神损失费等。同日,被告黄XX代表徐BB的亲属向煤矿领取了赔偿款82万元。之后,被告黄XX从该赔偿款中开支如下:支付徐BB丧葬费2万元、偿还徐BB生前债务5万元、用于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及购买家电花费9万元,共计开支16万元。剩余赔偿款66万元,一直由被告黄XX掌控。此后,原告徐XX、张某多次向被告黄XX主张某割剩余的赔偿款。2011年12月6日,被告黄XX分给原告张某8万元。2012年元月,被告黄XX分给原告徐XX3万元。对于剩余的赔偿款55万元,被告黄XX以须负担小女儿徐A的教育费和生活费等为由,拒不同意再分给两原告。两原告与被告经多次协商,未果。为此,两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本院依法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XX于2012年6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徐XX人民币90000元(含已付30000元);

二、被告黄XX于2012年6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某人民币80000元,已给付;

三、剩余赔偿款490000元归被告黄XX和第三人徐A共同共有;

四、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60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8020元,由被告黄XX负担。

五、此案就此了结,原告徐XX、张某与被告黄XX及第三人徐A再无其他争议。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宋平安

代理审判员李丽娟

人民陪审员袁春美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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