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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X乡县x。

被执行人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X乡县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潘某乙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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