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郝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陈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赵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某与被执行人陈某、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郝某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西莲证经字第X号执行证书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1.23万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石东彦
执行员乔小明
执行员刘瑜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