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滕州市宇航旋转接头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X路东首山东荆河日用化工有限公司院内。
申请人滕州市宇航旋转接头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失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12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号:(略),票面金额:150000元,出票人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濮阳市X区支行,收款人:濮阳中石集团有限公司,汇票出票日:2011年8月25日,到期日:2012年2月11日,被背书人为滕州市宇航旋转接头制造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滕州市宇航旋转接头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一二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