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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诉被告胡某、湘西自治州和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男,苗族,大学文化,住(略)。

被告胡某,男,土家族,大学文化,住(略)(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汤云海,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西自治州和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汤云海,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曹某诉被告胡某、湘西自治州和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胡某因公司经营困难,于2010年10月30日向原告借款400000元,被告湘西自治州和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借条上签署连带责任担保并盖章,约定2010年12月31日前偿还。但经原告多方催收,被告却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要求被告履行偿还义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胡某于2012年7月1日前偿还原告曹某欠款400000元,湘西自治州和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已减半收取),被告胡某、湘西自治州和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于2012年7月1日之前在偿还原告欠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志勇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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