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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高某甲、陈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建涛,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高某乙,系高某甲之哥。

委托代理人樊瑞玺,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某甲、陈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清丰县人民法院(2008)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某甲以及委托代理人高某乙、樊瑞玺和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建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消清丰县人民法院(2008)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清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凌燕

代理审判员王瑞峰

代理审判员吕冰

二00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焦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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