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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X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廊坊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XX。2012年1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

廊坊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安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决定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晓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5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许XX驾驶冀牌解放小货车,沿码杨线由北向南行驶至3公里+125.5米处时,该车前部与由西向东步行过公路的李XX相撞,造成上述车辆损坏、行人李XX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二队认定,许XX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许XX补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350000元,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XX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检报告,民事和解协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XX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案发后积极悔罪,主动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鸣

审判员任增军

人民陪审员李凤侠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建辉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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