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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雷某、张某与被执行人胡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雷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X村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X村X区X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胡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某、张某与被执行人胡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雷某、张某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返还陕x号车一辆。执行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胡某已向申请执行人雷某、张某返还陕x号车一辆,雷某、张某已收到涉案车辆。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石东彦

执行员乔小明

执行员刘瑜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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