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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资民一初字第127号原告韩XX诉被告蒋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韩XX,女。

委托代理人代XX,湖南XXXX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XX诉被告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宋平安

二0一二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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