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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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聂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聂某某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0)潢民裁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聂某某称:(1)聂某某是适格的原告;(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事实经过和证人;(4)造成物品损丢构成侵权;(5)潢川县法院有案不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应予立案受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裁定潢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聂某某起诉请求归还物品,已经过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处理,相对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依法在执行程序中予以解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不予受理适当,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振

审判员黄某田

代理审判员马勇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吴孔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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