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周某乙与侯某、曹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机动车交某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乙。

法定代理人周A。

委托代理人谭某.

被告侯某。

被告曹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

地址:某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原告周某乙与被告侯某、曹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支公司)机动车交某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乙的法定代理人周A、委托代理人谭某,被告曹某以及被告某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乙诉称,2011年10月30日11时30分,被告侯某驾驶湘x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后搭乘周某乙、刘某)从某街X路去安平镇X村,当摩托车行驶至振兴北路X路交某路口时,侯某驾驶摩托车左转弯斜向横过三南公路,恰遇被告曹某驾驶湘x货车从某县界首至某灵官直行经过此处,两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周某乙、刘某受伤的交某事故。原告周某乙受伤后在医院住院24天,花医疗费7898.34元,其伤势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此次交某事故经某县交某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侯某负主要责任,被告曹某负次要责任,原告周某乙不负责任。被告曹某的湘x货车,在被告某支公司投保了交某险。现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7898.34元、误工费2616元、护理费2616元、住院伙食补助336元、残疾赔偿金66264元、营养费5000元、鉴定费650元、交某及复印费11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96552.34元。

原告周某乙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身某、户口登记卡、证明,拟证明原告以及法定代理人的身某;

2、交某事故责任认定书,拟证明2011年10月30日11时30分,被告侯某驾驶湘x二轮摩托车(车后搭乘周某乙宇、刘建林)从某街X路去安平镇X村,当摩托车行驶至振兴北路X路交某路口时,侯某驾驶摩托车左转弯斜向横过三南公路,恰遇被告曹某驾驶湘x货车从某县界首至某灵官直行经过此处,两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周某乙、刘某受伤的交某事故。某县交某大队对本次事故认定:侯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被告曹某驾驶机动车通过交某路口时没有做到减速慢行,并且因超载影响了驾驶的货车的刹车性能,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周某乙无交某违法行为,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3、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疾病诊断证明,拟证明周某乙于2011年10月31日至2011年11月24日在某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24天,花医疗费7898.34元,医生诊断为:1、脑挫伤,2、脑肿胀,3、右侧枕骨骨折等;

4、司法鉴定书及鉴定费发票,拟证明2011年12月4日,经某市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乙颅脑挫伤并有外伤性精神障碍,属九级伤残;同时花鉴定费650元;

5、交某、复印费票据,拟证明原告周某乙受伤后送医院抢救花交某1149元、复印病历花23元;

被告侯某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曹某辩称,被告曹某所有的湘x货车,在被告某支公司投保了交某险。原告周某乙在此次交某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某支公司在交某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负主要责任的被告侯某负责赔偿。

被告曹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某支公司辩称,原告周某乙是在校学生不应赔偿误工费,原告要求赔偿的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核减;对本次交某事故,保险公司愿在交某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被告某支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辩称理由,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6、保险单,拟证明被告曹某所有湘x货车该车于2011年3月19日在被告某支公司投保了交某险,交某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110000元、医疗费用10000元。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情况,本院对本案的证据审核认定如下:

对原告提供的1、2、3、X号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X号证据,被告提出了异议,认为原告周某乙的伤残等级过高,本院认为,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对被告某支公司提供的X号证据,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本院的认证情况,综合庭审中双方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1年10月30日11时30分,被告侯某驾驶湘x二轮摩托车(车后搭乘周某乙、刘某)从某街X路去安平镇X村,当摩托车行驶至振兴北路X路交某路口时,侯某驾驶摩托车左转弯斜向横过三南公路,恰遇被告曹某驾驶湘x货车从某县界首至某灵官直行经过此处,两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周某乙、刘某(另案处理)受伤的交某事故。某县交某大队对本次事故认定:侯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被告曹某驾驶机动车通过交某路口时没有做到减速慢行,并且因超载影响了驾驶的货车的刹车性能,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周某乙无交某违法行为,不负本次事故责任。原告周某乙宇受伤后,在某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24天,花医疗费7898.34元,交某1149元,复印费23元;医生诊断为:1、脑挫伤,2、脑肿胀,3、右侧枕骨骨折,4、外伤性精神障碍;2011年12月4日经法医鉴定原告周某乙颅脑挫伤并有外伤性精神障碍,为九级伤残,同时花鉴定费650元。

被告曹某所有的湘x货车在被告某支公司投保了交某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110000元、医疗费用10000元。

另查明,原告周某乙为农业户口;某省2010年度农业行业年平均工资为16518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622元。

本院认为,某县公安局交某大队依据该次交某事故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侯某负主要责任,被告被告曹某负次要责任,原告周某乙不负本次事故责任,该认定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某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某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某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某事故造成人身某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如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某事故的,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本案原告周某乙损失的项目及标准为:一、医疗费,7898.34元;二、护理费,按当地护工标准计算为1100元(24天×16518元/年÷360天=1100元);三、残疾赔偿金为22488元(5622元/天×20年×20%=22488元);四、交某,1149元;五、住院伙食补助288元(24天×12元/天);六、营养费,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以1000元为宜;七、鉴定费,650元;八、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0000元;九、复印费23元。以上合计44596.34元。原告周某乙系在校学生,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周某乙的各项损失,由被告某支公司在交某险限额内直接理赔。不足部分由被告侯某、曹某按六、四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交某事故,周某乙的损失除医疗费7898.34元外,还有残疾赔偿金等损失36698元;刘某的损失除医疗费19934.2元外,还有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9304元。对于保险公司交某险限额内伤残赔偿数额110000元、医疗费赔偿数额10000元,周某乙、刘某两人伤残赔偿项目总和未超过交某险限额,周某乙、刘某两人的伤残赔偿项目可全部由保险公司赔偿;周某乙、刘某两人医疗费数额超过交某险医疗费赔偿数额,两人应按损失比例计算,保险公司在交某险限额内应赔偿给周某乙的残疾赔偿金等损失36698元,医疗费损失2840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某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某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周某乙的损失医疗费7898.34元、护理费1100元、残疾赔偿金22488元、交某1149元、住院伙食补助288元、营养费1000元、鉴定费6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复印费23元,合计44596.3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在交某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2840元、残疾赔偿金等损失36698元,共计39538元;其余医疗费5058.34元,由被告侯某赔偿3035元,被告曹某赔偿2023.34元。

以上赔偿、理赔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结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6元,由原告周某乙负担466元,被告侯某负担300元,被告曹某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某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欧阳文

审判员侯某文

人民陪审员彭前钧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凡玉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