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邹某与被执行人吴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的(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邹某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吴xx给付申请执行人邹某珍2100元,剩余款于2012年6月30日前付清。现邹某已将该款领走,本案执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王其利
执行员罗娟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