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桑某与被执行人xx组土地补偿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4日作出的(2009)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桑某于201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该案的执行中,被执行人xx组已按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桑某已将该款领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9)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王其利
执行员罗娟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