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邹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系程某甲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某,男,汉族,1955年10月7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曾西庆,四川志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现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
上诉人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汪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铁路运输法院(2009)成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某,上诉人程某甲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汪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程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程某甲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钟欣
审判员孙红宇
代理审判员蒋兴平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