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刁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执行魏某申请执行刁某、刘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1)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X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岗
审判员张勇锋
代理审判员胥保良
二O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严宝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