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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申请执行文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秦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文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0000元及该款利息(从1996年6月1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息12.81‰计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5820元、执行费303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文某已于2012年5月17日付清上述各款项计211811.60元。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咸秦民执字第X号案件执行终结;本院(2011)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岗

审判员张某锋

代理审判员胥保良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朱振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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