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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乙与陕西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乙,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区XX街XX室。

法定代表人党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乙与被告陕西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种郁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乙X委托代理人宋X、被告陕西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乙诉称,其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房款的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其行为已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76120.35元(以购房款438987元为基础,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09年12月31日计算至2012年2月20日止),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陕西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其已按时履行了交房义务,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6日,原告周某乙X(买受人)与被告陕西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建设(开发)的春天花园17#楼第X幢X单元X层X号房,建筑面积119.29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3680元,总价款438987元。原告选择按揭方式支付房款,于2009年10月6日前付清首付款88987元,余款350000元办理银行按揭。该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09年12月31日前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约定:1、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了所有购房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遂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并承担案件诉讼费。被告辩称其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提交周某乙签署的入住手续书一份,该手续书上未签定时间。原告对入住手续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确认接收房屋的时间为2012年3月15日。同时,原告还补充提交其交纳有线电视入网费、产权登记费等票据印证接收房屋的时间为2012年3月15日。被告对原告的说法不予认可,但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原告交付房屋的事实。庭审中,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被告坚持答辩意见,本院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入住手续书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乙与被告陕西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照履行。现原告已按约向被告交清了全部房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09年12月31日向原告交付房屋,但被告实际交付房屋的时间为2012年3月15日。被告虽提供入住手续书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了房屋,但该入住手续书上没有签署时间,原告对被告所述交房时间不予认可,认为交房时间为2012年3月15日,而被告未提交其他证据印证其已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原告交付房屋的事实,因此被告逾期交房的事实可以认定,其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明确约定逾期交房被告应自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即2009年12月31日的第二天起承担违约责任,而原告自2009年12月31日起算违约金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原告将违约金计算至其起诉之日,在其接收房屋的期间内,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周某乙X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购房款43898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计算至2012年2月20日止)。

本案受理费170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85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种郁花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少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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