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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曾某、常德市善德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石门县人民法院

原告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石门县X镇荷花居委会澧阳中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男,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系石门县信用合作联社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肖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系石门县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

被告常德市善德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X区城西办事处穿紫河社区X组朗州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胡某,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2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曾某、常德市善德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曾某下欠原告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1月11日起利率按照6.925‰计算至偿清日止),被告曾某于2012年4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余款及利息于2012年10月30日前偿清;

二、被告常德市善德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曾某下欠原告借款本金的100%及利息的80%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曾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晏耀如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金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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