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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石门县人民法院

原告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石门县X镇荷花居委会澧阳中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男,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肖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系(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下欠原告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12月19日起按约定利率计算直至偿清为止),被告于2012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012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余款定于2013年10月31日前偿清。

二、原告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晏耀如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孙金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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