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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XX公司与张XX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XX,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XX,男,成年,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依据(2009)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9609元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0元、执行费50元。

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当庭履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武轩

审判员弋行

代审判员闫濵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付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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