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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7000元整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丹平

审判员唐勇

审判员党军生

二0一0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杨丹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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