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朱XX与被告管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XX市X组XX号,现住湖南省XX市X村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管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XX市X组XX号,现住湖南省XX市X村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原告朱XX与被告管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X、被告管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朱XX与被告管XX自愿和好,本院准予。被告管XX不限制原告朱XX的人身自由,被告管XX不猜疑原告朱XX,被告管XX不对原告朱XX进行人身攻击。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朱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强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郑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