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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危险驾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莆田某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莆田某X区人民检察院以莆涵检公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莆田某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7日1时20分,被告人黄某驾驶闽x号二轮摩托车从莆田某X区X路X路方向行驶,途经工业路X路交叉路口时,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无牌号轻便二轮摩托车相碰,造成上述两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后果。事故发生后,现场群众向莆田某指挥中心报警,后被告人黄某、被害人刘某某均被送往莆田某江医院抢救。尔后,经莆田某公安局涵江分局交警大队委托,莆田某江医院医务人员提取了被告人黄某的血样并送检。同月11日,经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酒精浓度检验,从被告人黄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34.07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同月14日、17日,经临床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刘某某、被告人黄某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同月15日,被告人黄某收到上述交警大队送达的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后逃避。同月19日,该交警大队决定对被告人黄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立案侦查。同月22日,该交警大队对该交通事故责任做出认定,被告人黄某、被害人刘某某均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同年10月31日,莆田某公安局涵江分局依法决定对被告人黄某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2年2月1日,被告人黄某到莆田某公安局涵东派出所办理居民身份证时被该所民警抓获,并移送给该交警大队。同日,被告人黄某被刑事拘留。

审理另查明:2011年9月8日,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就上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自行协商达成协议,该事故造成的双方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报案陈述、接某、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某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伤情及酒精检测鉴定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法医临床鉴定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检验及鉴定告知书、立案决定书、破案告知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拘留证、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抓获经过证明、调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且负本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黄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故不宜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某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某福建省莆田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翁建明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朱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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