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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xxxx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xx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xx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X路。

法定代表人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俊芳,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xx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主要营业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

法定代表人庞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x,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俞建国,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xxxx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xx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有权自行行使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xxxx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上海xxxx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根华

审判员朱俊

代理审判员沈卉

书记员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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