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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某诉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茅X。

原告茅X。

委托代理人茅X。

被告X有限公司,住所地X。

法定代表人宋X。

本院于2010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茅X、茅X诉被告X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系从事劳务服务经营的公司。两原告因委托被告办理出国劳务事宜,于2009年3月4日向被告交纳保证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000元,同年3月19日交纳劳务费21,000元。后出国劳务因故未成。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已交纳的钱款,被告于2010年1月18日出具《还款计划》1份,约定于2010年3月底、4月初归还27,000元。因被告至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故涉讼。

本案经X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公司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原告茅X、茅X人民币27,000元;

二、原告茅X、茅X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7.5元,予以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7月16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郭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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