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某人,新田某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2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学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邱毅担任记录。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宋××,2009年5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宋××;婚后在原告之父处有共同债务2000元,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因性格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郑某与被告宋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宋××、宋××由被告宋某抚养教育,原告郑某愿意在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二个小孩抚养教育费15000元(款交本院转付被告);
三、欠原告郑某之父的夫妻共同债务2000元,由被告宋某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3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学柏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邱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