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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郭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X。

被告郭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瓜洲村X组。

原告张某与被告郭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毅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网上认识,时间较短,婚姻基础差,婚后被告对自己不关心,还经常打骂自己,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孩子由被告抚养。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在网上认识,于2009年6月8日在西安市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郭宇晨(X年X月X日生)。在日常生活中,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闹,伤及到夫妻感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调解未能成立。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因为一些琐事发生矛盾,虽伤及到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多做沟通和理解,互相关心和体贴,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另外被告经多次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应当提出严厉的批评。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牛毅虎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史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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