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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与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农民,住x。

被告党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农民,住x。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员江来访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邓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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