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农民,住x。
被告党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农民,住x。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员江来访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邓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