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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诉袁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林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庞某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冬天经人介绍相识恋某,2005年12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某年某月某日生育儿子林某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被告开始沉迷于赌博,不仅将家中积蓄输光,更欠下了5万多元的赌债,还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虽经原告苦言相劝,但被告无动于衷,导致夫妻感情日渐淡漠,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袁某辩称,对原告所说的相识、恋某、结婚和生育的时间没有异议。被告是参与过赌博,但并没有输掉积蓄,也不存在5万多元的赌债。现在被告已经有一年没有参与赌博了,原告所说的治安拘留也不是因为赌博,被告希望和原告和好,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冬天经人介绍相识恋某,2005年12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林某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由于被告参与赌博,双方缺少信任,导致夫妻关系失睦。2011年11月24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生育了儿子,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现在原、被告之间产生了矛盾,但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各自改正自己的不足之处,其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审理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林某要求与被告袁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庞芸

书记员沈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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