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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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犯抢劫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施某

上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犯抢劫罪,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根据被告人施某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施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1日起至2022年7月10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赃款应依法追缴后,发还各名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赋/p>

审判员钱春林

代理审判员周有良

书记员王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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