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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XX看守所。

原审法院审理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1年X月XX日作出(2011)X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

原审法院(2011)X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冯桢

审判员郭树明

代理审判员王志东

二О一一年X月XX日

书记员金昌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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