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魏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中专文化,原周某亿鑫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因涉嫌合同诈骗、虚报注册资本于2008年12月11日被河南省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于2009年10月2日该案移送周某市公安局沙南分局。被告人魏某某于2011年7月22日主动到周某市公安局第五分局投案,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于同日被周某市公安局第五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略)人民检察院以周某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被告人魏某某想成立一个公司做生意,用5000元购买一套虚假的银行询证函、现金缴款单、验资报告等工商登记所需材料,在没有出资的情况下以虚假的证明文件,欺骗(略)工商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工商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位某、位某平为股东、法定代表人为王凤兰的周某凯卓纺织有限公司。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且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要求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鉴于被告人魏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提出对被告人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当庭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被告人魏某某为成立公司做生意,用5000元购买一套虚假的银行询证函、现金缴款单等工商登记所需材料,在没有出资的情况下以虚假的证明文件,欺骗(略)工商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工商登记,于2007年5月18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凤兰,位某、位某平为股东的周某凯卓纺织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凤兰、魏某斌、李志刚、位某宇(位某)、王峰(王藏彦)、石富强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经济债务单据凭证、收据、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周某凯卓纺织有限公司现金缴款单及相关资料、河南申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说明,鉴定结论刑事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魏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魏某某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某第一、二某、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某,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某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国君

审判员孙楠

审判员张莉莉

二○一二某五月八日

书记员朱艳豪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