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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x,女,195x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

申请人赵x申请宣告袁x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赵x诉称,丈夫袁x几次患有脑梗塞,2007年4月病发到x医院治疗一个月后,转至上海市x区x医院住院治疗至今,其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已失去言语及吞咽功能,没有意识。现为了处理袁x生活事务,故申请宣告袁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赵璇为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袁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赵x与袁x于1980年4月1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袁a。2007年4月,袁x因脑梗塞住入上海市闸北区中医医院治疗至今,目前已失去言语能力及吞咽功能,瘫痪在床,意识不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007年6月25日,经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袁x身体状况因符合鉴定标准中神经科的相关规定被评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010年4月23日,申请人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袁x因患有脑梗塞于2007年4月起住院治疗至今,目前已失去言语能力及吞咽功能,瘫痪在床,意识不清,其身体状况经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评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此节事实有上海市x区x医院证明及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为证,故申请人赵x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赵x与袁x为夫妻,按法律规定赵x应为袁x的法定第一顺序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袁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赵x为袁金林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青

书记员书记员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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