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天心禅茶居。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肖某。
申请人武汉天心禅茶居与被申请人肖某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武汉市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岸劳人仲裁字(2012)第X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武汉天心禅茶居以双方同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天心禅茶居自愿要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天心禅茶居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武汉天心禅茶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勇
审判员何国安
代理审判员王进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