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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4日被逮捕。现某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4日、31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柏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于2011年8月起,在没有办理任何某法证照的情况下,多次从南宁、柳州等地购买回“六合彩”赌博方面的《白小姐特透》、《白小姐迈向界》、《香港六合彩会员版》、《葡京赌侠》、《特号直通车》、《生肖合码表》、《六合全集》、《六合解霸》、《十个庄家九个死》书刊约二万多册。然后批发给一些小贩拿到市场出售,从中赚取暴利。

经贵港市新闻出版局进行出版物鉴定,现某扣押的何某经营的各类2012年版的“六合彩”赌博方面的139种书刊10958本均是非法出版物,其中图书126种10187本、期刊13种771本。

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其租住的平南县X村|衣塘屯一出租屋内批发销售“六合彩”赌博书籍。2011年12月14日上午,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平南县X村|衣塘屯的一出租屋将正欲贩卖“六合彩”赌博书籍的被告人何某抓获,当场缴获“六合彩”赌博书籍10958册。

经贵港市新闻出版局鉴定,被告人何某所贩卖的“六合彩”赌博书籍为非法出版物,其中图书126种共10187册,期刊13种共771册,共计10958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11年12月14日早上,其在平南镇X路一出租屋向何某购买一些“六合彩”赌博有关的书籍准备回平南县X镇去卖,当时有另外一个女子和一个男人也在选购,后被民警传唤到派出所问话

2、证人欧某甲证言证实,其认识何某有两年时间,这两年何某都是贩卖“六合彩”赌博方面的书籍及资料。

3、证人欧某乙证言证实,被告人何某租其出租屋居住有两年多时间,当时签订有一份简短协议,其收的租金是每月300元,每次收租金都是何某将钱送来。

4、被告人何某供述证实,其于2011年7月份开始,在平南县X村蓑衣塘屯其租住的出租屋自己一个人经营贩卖批发“六合彩”赌博方面的书籍和资料,购进的数量有20000多册,现某批发贩卖了10000多本。

5、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指认相片证实,本案案发现某位置位于平南县X村蓑衣塘屯欧某乙的出租屋及案发现某状况。

6、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1年12月14日在何某手中扣押“六合彩”赌博资料(如白小姐特透等)共10958册,记账小纸片38份。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何某出生时间为1984年11月10日。

8、抓获经过证实,2011年12月14日10时,平南县公安局民警在平南县X村蓑衣塘屯的一出租屋内,将正在销售“六合彩”赌博书刊的何某当场抓获。

9、贵港市新闻出版局贵新出鉴[2011]X号出版物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在被告人何某处扣押到的139种图书经鉴定,均是非法出版物,其中图书126种共10187本,期刊13种共771本。公安机关已将该结论告知被告人何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贩卖非法出版物图书,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非法经营罪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购进“六合彩”赌博书刊约20000册,批发销售,从中获取暴利,而根据到案证据,应认定被告人何某贩卖非法出版物图书10187本、期刊771本,该数量有被告人供述及扣押物品清单相互印证,超出10958本只有被告人何某供述予以证实,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故超出部份本院依法不予认定。被告人何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3月1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陈某胜

审判员黎鹏

人民陪审员张梅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华卿

林雅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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