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曾用名张X,女,汉族。
被告谭某,女,汉族。
原告张某诉被告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邱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被告谭某分两次借我丈夫张某立现金8000元,张某立不幸去世,我在收拾遗物时发现借条,要求谭某偿还借款,被告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谭某缺席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借条两张。证明被告谭某分两次向原告之夫张某立借现金8000元。2、结某、户口簿、身份证。证明原告与张某立于1986年5月17日登记结某。
本院查明:原告张某之夫张某立于2012年1月1日去世,原告在收拾遗物时发现两张某条,其中一张某2008年11月28日被告谭某借张某立现金5000元,另一张某条是被告谭某借张某立现金3000元,未写借款时间。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拒不偿还。原告现在未再婚,其家庭也未分割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对与张某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享有权利负有义务。本案涉及的借款债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张某立去世后,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顾志强
审判员王志军
审判员周某东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鲁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