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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XX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XX,因本案于2010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XX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阿XX、翻译古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5日16时50许,被告人阿XX在本市X路、七浦路X路公交车站附近,窃得被害人邢XX双肩背包内的一部诺基亚N97-1型移动电话(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84元),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阿X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邢XX的陈述笔录,证人陈XX、李XX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赃物照片、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本院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阿XX的户籍资料。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XX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阿XX认罪态度好,酌情从宽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阿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阿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5日起至2010年11月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追缴赃物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汤静隽

书记员祝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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