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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德市XX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X金融借款及抵押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常德市XX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镇严家岗居委会。

委托代理人邓XX,女,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X区城南武陵大道南段。该社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谭XX,女,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路,该社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杨X,男,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街居委会古城东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常德市XX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X金融借款及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起诉。

原告信用联社诉称,被告杨X因承包鱼池缺乏流动资金,于2009年12月29日向原告申请借款100000元。经原被告方协商,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借款100000元,月利率9.6‰,借款日期至2005年12月29日至2006年7月20日。被告杨X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原告按约向其发放贷款100000元。被告杨X借款后,由于资金周某困难,未能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仅偿还部分利息,利息已偿还至2008年12月30日。现借款已逾期,尚欠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未予偿还。为此,原告信用联社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杨X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罚息;由被告杨X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被告杨X辨称,原告所诉情况属实,现因资金有些困难,请求延期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杨X尚欠原告常德市XX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议定于2012年12月20日前还清从2008年12月31日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9.6‰的标准计算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杨X负担。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文国新

审判员龚旭

人民陪审员黄光明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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